一、滞报金的征收规则
1、起征时间与计算方式
滞报金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日起算,按日计征16。
计算公式为: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起征点为50元,不足50元免征。
申报当日计入滞报天数,若第14天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6。
2、特殊运输方式的处理
转关运输货物需分别在进境地和指运地计算滞报金,两地海关分别征收。
二、减免与豁免情形
可申请减免的条件:因政府政策调整、延迟签发许可证件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滞报,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因不可抗力或海关工作原因导致逾期申报,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审核。货物被海关扣留期间不计滞报天数。
直接豁免的情形:收货人超过3个月未申报且货物已被海关变卖处理。直接退运货物、经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申报等情况,无需缴纳滞报金。
三、其他实务要点
完税价格的核定:若货物到岸价格无法确定,由海关估定;外币计价的货物需按海关签发滞报金收据当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
缴纳与救济途径:滞报金缴纳后方可办理货物放行手续;若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向海关申请复核或提起行政复议/诉讼。逾期超过3个月未申报,海关可能依法提取变卖货物,余款保留1年供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