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投资审批备案-ODI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11号)以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需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海外投资监管要点
1.投资活动发改委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2.投资活动商务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的行为。
3.海外投资合规备案流程
前置程序:内部决策、国资委审批(涉及中央企业)
发改委申报:侧重审核“投资项目”、核准(敏感类,直接或间接投资)、备案(非敏感类,直接或间接投资)、报告(大额非敏感类,间接投资)
商务部申报:侧重审核“标的公司”:核准(敏感类)、备案(非敏感类)
外汇登记:ODI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